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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章程


社團法人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組織章程 (修訂:108年3月10日)
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

    社團法人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章程

    訂定:78年11月05日
    修訂:92年10月22日
    修訂:99年03月07日
    修訂:108年3月10日

    第一章 總則
       第 一 條: 本章程係依據「人民團體法」及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       第 二 條: 本會定名「社團法人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」,又稱「至愛協會」,以下簡稱「本會」。
       第 三 條: 本會為發揚愛心,響應政府所推行社會福利政策,運用人類與生俱來的至愛天性,盡己所能,協助需要照顧的人為宗旨。
       第 四 條: 本會以新竹市政府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以新竹地區為服務範圍,會址設於新竹市政府所在地。
    第二章 任務
       第 五 條: 本會任務如左:
    一、辦理急難家庭個案訪視及服務。
    二、辦理弱勢兒童課輔、村野夏令營、戶外生命體驗、家庭親子圍爐。
    三、辦理身心障礙者助學金頒發、知性教育之旅。
    四、辦理老人社福關懷、社區教學服務。
    五、辦理青少年志工培訓、體驗營、嘉年華會。
    六、相關志願服務宣導推廣、志工教育訓練、知性及聯誼活動。
    七、符合本會宗旨,其他一般社會福利服務事項。
    第三章 會員
       第 六 條: 一、基本會員:
    凡居住本區域內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旨章程者,由本會基本會員介紹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    二、贊助會員:
    凡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個人(未滿廿歲亦可)或團體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個人或團體贊助會員。
       第 七 條: 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左:
    一、本會基本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。
    二、本會基本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    三、本會基本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大會決議。
    四、會員應繳納會費。
    五、基本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所屬其他基本會員代理出席,但一人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      第 八 條: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    一、褫奪公權在通緝中者。
    二、吸用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。
    三、違反本會規章行為者。
       第 九 條: 本會贊助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,但無本章程第七條第二項之各種權利。
       第 十 條: 凡本會會員不繳納會費連續達一年以上者,經理事會通過視為自行退會。
   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       第十一條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       第十二條: 本會設理事會,置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;設監事會,置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就基本會員中選舉之。
       第十三條: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。
       第十四條: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;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對外代表本會,主持會務。
       第十五條: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       第十六條: 會員大會之權職如左:
   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    二、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及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決算。
    三、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 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       第十七條: 理事會之權職如:
    一、執行大會之決議案。
    二、審查會員之入、退會。
    三、召集會員大會。
    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    五、其他重要事項。
       第十八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執行情況。
    二、監察理事會會務、業務執行情況。
    三、稽核理事會處理財物收支情形,並向會員大會報告。
       第十九條: 本會視業務需要,得設各組會辦事、組長(理事)一人,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請之。各組業務職掌編制另訂之。
       第二十條: 本會視工作需要,得設置各種工作委員會、服務分會或服務站,其設置辦法另訂之。
       第廿一條: 本會理事、監事及聘任之名譽理事長、總幹事、會計、出納、督導、委員、顧問、幹事、志工均為義務職。
    第五章 會議
       第廿二條: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       第廿三條: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出席才得開會。會員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       第廿四條: 理事會議,由理事長主持,理事長因故缺席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;監事會議,由常務監事主持,常務監事因故缺席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主持;理監事聯席會議,由理事長主持,理事長因故缺席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。
       第廿五條: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各須出席半數始得開會,其決議案須出席理事、監事半數之同意行之,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理事會、監事會會議。
    第六章 經費
       第廿六條: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    一、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    二、補助收入。
    三、捐款收入。
    四、委辦事項及孳息收入。
    五、其他收入。
       第廿七條: 本會基本會員入會時須交入會費。基本會員、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須繳交常年會費,金額均由會員大會另訂之。
       第廿八條: 本會基本會員入會時須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,金額均由會員大會另訂之。
       第廿九條: 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於每年會計年終結時,由理事會編製報表,經監事會查核後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   第三十條: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由大會決議捐贈大會指定之自治團體或政府。
    第七章 附則
       第卅一條: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令及有關法規辦理之。
       第卅二條: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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