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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管理辦法


【社團法人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 志工管理辦法 】
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
    社團法人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志工管理辦法 
    公佈實施:109年6月1日 
    壹、定名:
    社團法人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為維護服務成效及品質,特訂定志工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「本管理辦法」)。
     
    貳、志工資格:
    一、實習志工:
    (一) 凡受過志願服務基礎訓練、特殊訓練,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,並通過本會在職專業訓練,得為本會實習志工。 
    (二) 實習志工須通過實習體驗3個月,得聘為本會正式志工。
    二、正式志工:(本會會員不受此項約制)
    (一) 志工值勤,服務時數1年內至少需達50小時以上。
    (二) 志工為2年1聘,經志工評量考核通過者得連聘之。
    三、在職/專業業訓練:志工每年至少需接受6小時在職或專業訓練。
     
    參、服務內容: 
    一、辦理急難家庭個案訪視及服務。
    二、辦理弱勢兒童課輔、村野夏令營、戶外生命體驗、家庭親子圍爐。
    三、辦理身心障礙者助學金頒發、知性教育之旅。
    四、辦理老人社福關懷、社區教學服務‧
    五、辦理青少年志工培訓、體驗營、嘉年華會。
    六、相關志願服務宣導推廣、志工教育訓練、知性及聯誼活動。
    七、符合本會宗旨,其他一般社會服務事項。
     
    肆、組織與職權:
    一、本會設「志工隊」1隊,置隊長1人(本會總幹事任之)、副隊長1人(本會副總幹事任之),任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。
    二、隊長/工作職權:
    (一)綜理志工隊隊務。
    (二)督促志工按時前往出勤。
    (三)管理志工出勤、請假、紀錄、核章事宜,並簽核志工「服勤簽名表」。
    (四)隨時掌握志工出勤問題及困境狀況,適時向行政人員反應。
    (五)負責志工誤餐費(餐券)或贈品收受及分發。
    三、副隊長/工作職權: 
    (一)襄助隊長綜理隊務。
    (二)本隊隊長因故不能繼續執行職權時,得由副隊長代理其職權。
    伍、會議:
    一、本隊志工「業務例會」每月至少召開1次,「年會」每年召開1次。
    二、「業例會」及「年會」會議皆由隊長擔任主席,隊長缺席時由副隊長代之。
    決議案需經理事會同意行之。
     
    陸、請假:
    一、志工請假須提前告知該次活動領隊,重要時並告隊長及行政人員。
    二、志工請假,須自行於志工隊中找代班者。
     
    柒、志工督導/職權:
    為健全組織功能及發展,建置志工督導制度及志工考核機制。志工督導是志工最直接的靠山與指導人員,可幫助志工致力於專業成長、工作效率、正向人格發展,協助志工對其工作感到愉悅。
    一、督導/成員、資格:
    (一) 本會設志工「督導小組」,成員計7人,包含隊長及副隊長2人,另聘督導5人(含行政督導2人、活動督導3人),由本會行政人員提報理事長同意,經理事會議通過聘任,任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。
    (二) 志工督導資格及條件如下:
    1.曾擔任本會歷屆理事長者。
    2.兩年內接受過志工督導專業訓練達12小時以上者。
    3.具備志工督導專業、特質及能力者。 
    二、督導/組務:
    (一)每年1月依據「志工評量表」完成考核,並填寫「志工評量紀錄表」。
    (二)對於表現優異志工提報本會或政府機關各項表揚。
    (三)對於表現有待加強志工,提供諮詢及鼓勵,須要時召開督導會議決議是否再行續任。
    (四)協助規劃志工面試、職前訓練及專業訓練。
    三、督導/會議:
    (一) 志工「督導小組」每3個月開會1次,須成員過半數出席才得開會,決議須有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    (二)
    志工「督導小組」會議主席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任之。
     
    捌、倫理須知:
    一、志工應遵守相關「法律規章」、「志願服務倫理守則」、「本管理辦法」,如有違法須自負一切責任。
    二、志工執勤時需著「志工背心」,必要時佩戴「志工證」。
    三、志工執勤應秉持不遲到、不早退,若因事不能服務,需事先請假。
    四、志工執勤須簽到,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簽退。
    五、志工執勤中應保持儀容整潔、親切服務態度、客觀超然處事。
    六、志工執勤時,須維護團隊紀律、形象及信譽。
    七、志工須維護工作夥伴和諧情誼,不得任意批評機構、同儕及服務對象。
    八、志工須坦誠合作、虛心學習,誠懇接受督導。
    九、本會未經決議情事,志工勿先行宣揚或傳播。
    十、志工參加對外活動或個案訪視時,須以本會為單一窗口。
    十一、志工不得私自接案與妄下承諾;禁留志工電話,需要時得留本會聯絡電話。
    十二、志工執勤期間遇緊急重大問題,須立即向隊長及行政人員反映。
    十三、志工執勤時遇重要人與事訊息,應保守隱私及秘密,不得透露無關人員。
    十四、志工須嚴守利益迴避,堅拒政治、商業行為、不傳教。
     
    玖、福利、獎勵:
    一、 志工服勤時,依活動性質酌編誤餐費(餐券)。
    二、 志工得參加在職訓練、意外保險。
    三、 志工表現優良得推薦表揚,其獎勵依志願服務法辦理。
    四、 招待參加志工教育觀摩、知性旅遊。
    五、 以下福利及贈品(餐點、紀念品、禮物)皆須經主辦單位主責人員同意後領取,再由當次活動領隊及督導,研議決定發給方式行之。上述福利及贈品不足時,志工應禮讓給被服務者;主辦單位應禮讓給參與單位;職位高者應禮讓給職位低者;資深者應禮讓給資淺者。
     
    拾、罰則:
    下列情節重大者,經志工「志工督導小組」議決同意,立即註銷志工資格。
    一、違反相關「法律規章」、「志願服務倫理守則」、「本管理辦法」,情節重大者。
    二、刻意分化工作人員、志工同儕、服務對象,情節重大者。
    三、未經核可而私自接案及出勤,情節重大者。
     
    拾壹、評量、考核:
    志工督導依據「志工評量表」進行志工考核,每年12月辦理1次,評量指標內容如下。
    一、服務概況(出勤狀況、在職訓練、會議)。
    二、服務理念(積極、守時、負責、抗壓、態度)。
    三、工作態度(服從、群己、成長、信賴、倫理)。
     
    拾貳、附則
  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,送會員大會備案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  • 相關附件:
  • *志工--評量表.doc
  • *志工--管理辦法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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